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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

“散装码”遍布的大数据时代 谁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作者:   来源:新浪财经   日期:2020-05-27

   来源:华夏时报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张智 两会报道

   新冠疫情暴发以来,各类健康码应运而生。全国各地、各行业出现了众多的扫描码,对疫情防控产生了重要作用。

   但是,全国政协委员、月星集团董事长丁佐宏发现,国家码、航空公司等的行业码、公司码,各地的省码、市码、社区码,甚至机场还有登机口码,一次出行需要多次扫码、多次填写个人的相同资料,且互不通用、互不相认。

   目前,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上线的“防疫健康信息码”在各地并不能替代“散装码”。

   这些“散装码”的出现,在防疫紧张的特殊时期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在常态化的形势下也给公众的社会活动造成了困扰。从更深层次分析,如此采集强度、如此“散存”的个人活动信息,在防疫常态化后存在着信息被商业滥用的巨大风险。

   事实上,由于个人信息的资源价值,各个层面都重视挖掘个人信息、行为模式等数据,导致个人信息使用不断膨胀和扩散,有的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诈骗案件,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迫在眉睫。

   值得一提的是,2019年3月,全国人大已将《个人信息保护法》纳入立法规划,建议加快立法进程。通过专门立法,统一对公私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明确运营主体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原则、程序和保密、保护义务,不当使用、保护不力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督手段和处罚措施等。

   不过,在防疫仍未结束的现在,丁佐宏建议,应改变“散装码”现状,以制度形式使国家版健康码成为唯一的“健康码”。

   同时,对国家层面的健康码进行功能扩展,将健康管理与政府服务、经济信息统计、区域人口管理、社会征信等整合成一码,使其成为反映公民动态信息的“全能码”,并在新型基础设施的技术支撑下,成为现代化国家治理的有效工具。

   清理、清退非国家层面的各类“散装码”,停止“散装码”的信息采集和应用,禁用并销毁已经采存的各类数据。

   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应制度,对各种“散装码”清理清退之后违规应用、特别是将信息滥用于商业目的行为,依法给予严惩。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也建议,应明确运营主体必须依法采集、使用、保管个人信息,有明确正当的目的,符合“最少、必需”要求,并经过信息主体明示同意;注重平衡保护,在强调个人信息保密义务的同时,明确基于法律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信息主体同意等例外规定,实现特定情形下个人信息无障碍流通;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制定信息收集、处理、传输、公开、使用规则,做好流程监控,一旦发生信息泄露事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将技术防护纳入法律规范,推动运营主体加大技防投入

   明确“信息自决权”,赋予“被遗忘权”,赋予审查、拒绝权,赋予救济权,“比如,信息主体有权决定是否告知或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信息。建立‘知情同意’制度,只有信息主体知情同意,运营主体方可采集、保管、使用个人信息。”

   见习编辑:方凤娇 主编:陈岩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