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企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文名称: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企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Commun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 Enterprise Informatization Construction Committee”。英文缩写:CCIA EICC,
委员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在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是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条 委员会是企业信息化领域及信息化行业相关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面向企业信息化建设领域服务的自律性组织。
第三条 本会接受登记注册单位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企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企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信息化领域调查,研究信息化产业发展情况与方向;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要求,提出本领域及产业的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法规方面的建议;
(二)构筑政府与企业间的沟通互动平台,落实政府信息化方面的政策法规,配合政府的市场监管,为政府机构提供信息化产业的发展情况、动态;保障企业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信息畅通,为信息化领域健康发展服务。
(三)构筑企业与企业间的信息化交流互动平台,促进业内的信息化业务交流合作、推广成功经验、实现资源共享,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组织信息化领域的技术交流、人才培训、展览展示、咨询服务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举办或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本领域的会议、活动;
(五)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相应组织的信息化建设经验交流活动、技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信息化领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助信息化领域企业开展反倾销事宜等;
(六)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或修订信息化领域产品的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和行业推荐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信息化建设领域健康有序发展;
(八)承办主管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及开展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委员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单位(个人)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与委员会和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联络。
(一)企业会员可包括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集体、民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中央企业和所属单位的企业、及从事信息化领域研究的学术、科研机构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信息化领域的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以及与其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企业负责人、企业信息化部门负责人、相关从业人员和行业专家、学者等。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委员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委员会;
(三)在本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能积极履行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委员会秘书处对申请单位的会员资格进行审查,报经理事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发出批准入会通知书和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委员会要求提供帮助;
(五)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委员会的章程、决议、行规行约和有关制度;
(二)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保持经常与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无故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解聘
第十三条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委员会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及秘书长召集;
委员会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组织规章;
(二)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的选举和解聘按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企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的主要领导成员经委员会全体大会推选产生,由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理事会聘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批准后报民政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委员会设立常务工作委员会,实行常务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在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工作委员会行使本委员会规定的职责。
第十六条 常务工作委员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立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工作委员会的会员单位不能低于八家,但会员总数超过二十四家后,常务工作委员会的会员单位数不能超过总会员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和理事由会员单位联名推荐,经委员会大会2/3票数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委员会聘任秘书长一名,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委员会应将每年的工作计划报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设立专家咨询小组,由业内知名专家组成,咨询小组成员由会员单位推荐,经委员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查后报请协会颁发聘书。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工作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对外的承诺和建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捐赠、各种咨询服务、产品展示、信息交流活动以及业务技术培训等有偿服务所得。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经费全部为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和委员会基础建设服务。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规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年度经费开支预算由秘书处提出,常务工作委员会认可并经委员会大会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专项开支,并由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的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专设科目,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常务工作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委员会会员大会每一年对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条 委员会换届或变更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规章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规章的修改,须经常务工作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会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修改的规章,须在委员会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七章 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工作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通信工业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由中国通信工业协会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在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章程进行处理,并将结果向各有关单位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章经委员会大会通过生效,并报中国通信工业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规章的解释权属于中国通信工业协会企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
二○一三年九月